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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暴暴R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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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庆祝论坛集体抓捕偷车贼大获成功,贼已进宫,车已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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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2-8-15 13:17
  • 签到天数: 29 天

    [LV.4]偶尔看看III

    25
    发表于 2006-10-10 13:00 | 只看该作者
    <p>希望大家以后车子好好保管。</p><p>当然也希望那些想去买脏车的朋友放弃这个想法。</p><p>对那些看了车子就想下手的朋友说声保重,后果大家想想也知道。</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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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2-5-25 14:12
  • 签到天数: 7 天

    [LV.3]偶尔看看II

    26
    发表于 2006-10-10 13:21 | 只看该作者
    <p>偷东西</p><p>按可兰经是要被砍手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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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11-14 12:59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27
    发表于 2006-10-10 13:23 | 只看该作者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下雨天</i>在2006-10-10 13:21:00的发言:</b><br/><p>偷东西</p><p>按可兰经是要被砍手的</p></div><p></p><p></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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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4-9-1 19:48
  • 签到天数: 48 天

    [LV.5]常住居民I

    28
    发表于 2006-10-10 14:12 | 只看该作者
    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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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29
    发表于 2006-10-10 14:39 | 只看该作者
    <p>大快车友心</p>[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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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5-9 16:1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30
    发表于 2006-10-10 15:25 | 只看该作者
    <p>记得上次抓捕的时候也有位&nbsp;&nbsp; 法律系 的大学生落网哦,我记得当时从他这里找出两台车,他已经把购脏转手再卖当一生意在做了,你们说说是不是很有讽刺意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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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31
    发表于 2006-10-10 15:47 | 只看该作者
    抓住弄掉手再说[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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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32
    发表于 2006-10-10 15:52 | 只看该作者
    我原来的车就在三墩派出所取回的,去了2次,第一次做笔录,第2次是去取车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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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33
    发表于 2006-10-10 16:13 | 只看该作者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p><p>唉,如果是经济上紧张点,我绝对不会看不起他!</p><p>相反还会合情合理地帮助他,比如那篇“<font color="#ff0000">1块钱玩转千岛湖</font>”就是专门为经济上比较紧张的朋友写的!!</p><p>但这样做,哪怕他收入极高,我也绝对看不起他!!!</p><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p><p>我支持让他坐牢(证据确凿程序无误的司法判决下),18岁以上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全责!</p><p>何况不该偷东西,这种做人的基本底线,8岁以上就应该完全明白了!!</p><p>大学生作为有一定文化基础的人,就更不应该去偷了,知法犯法,理应加重处罚!!!</p><p>也许从这个个案看,刑事制裁对他个人未必是最佳的措施,但公开处罚造成的社会影响,会<font color="#ff0000"><strong>威慑更多人不致走上犯罪道路!!!!</strong></font></p><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p><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11 10:49:0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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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ayzty 该用户已被删除
    34
    发表于 2006-10-10 16:21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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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35
    发表于 2006-10-10 16:43 | 只看该作者
    <p>不管他的背景是什么 贼就是贼</p><p>法律面前人人平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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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2-18 16:22
  • 签到天数: 108 天

    [LV.6]常住居民II

    36
    发表于 2006-10-10 16:53 | 只看该作者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下雨天</i>在2006-10-10 13:21:00的发言:</b><br/><p>偷东西</p><p>按可兰经是要被砍手的</p></div><p>&nbsp;</p>LZ辛苦的,真是大快人心啊......................[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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