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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身杭州的高官:郑筱萸10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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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0 13: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郑筱萸10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2007-07-10 11:59:35 来源: 新华社(北京) 网友评论 150 条 进入论坛
  核心提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10日上午被执行死刑。郑筱萸此前因受贿、玩忽职守被判处死刑。




判决后,郑筱萸被戴上手铐,表情复杂。图片来源:东方早报
新华网北京7月10日电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10日上午在北京被执行死刑。

2007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郑筱萸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并于5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筱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郑筱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6月2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八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2001年至2003年,郑筱萸先后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经抽查发现,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郑筱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郑筱萸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其虽有坦白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国家药品监管严重失序,给公众用药安全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亦属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并与所犯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郑筱萸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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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2-7-12 00:04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2
    发表于 2007-7-10 13:39 | 只看该作者
    刚刚才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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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1-7-22 19:06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3
    发表于 2007-7-10 13:46 | 只看该作者
    倒下一个,还有千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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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07-7-10 13:49 | 只看该作者
    少一个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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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发表于 2007-7-10 13:56 | 只看该作者
    一个也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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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07-7-10 14:28 | 只看该作者
    这个也是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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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1-7 15:54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7
    发表于 2007-7-10 17:55 | 只看该作者
    这种人死的还不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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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发表于 2007-7-10 18:03 | 只看该作者
    是人治而非法治,法院量刑太随意了,中国医药之GMP的大力推行者就是这样的下场令人感到悲哀。如果没有他,我想中国现在药品意外事故可能会提高十倍!百姓好像把最近两年的齐二药、欣弗等事件都归在郑的头上,其实这些事件是中国当今社会浮躁思想、信用缺失、败金主义在药界的反映。如果没有郑领导的药监系统的监管,当今中国在药上面死的人可能要比现在多不知多少倍!如果按受贿罪量其死刑,600W好像太重了,上千W不死的多的去了,而老百姓痛恨他的玩忽职守只是判了7年,也不至死,为何一定要他死?真不知法院怎么量刑!
    我从事这方面工作,看到这件事,随便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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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9
    发表于 2007-7-10 18:06 | 只看该作者
    一死白了,好像太便宜了,应该女儿世世为娼,儿子世世为奴才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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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
    发表于 2007-7-10 18:46 | 只看该作者
    就是因为事情闹大了才送上一条命的
    不知道这是杀鸡敬猴呢还是不杀不以平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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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1
    发表于 2007-7-12 18:53 | 只看该作者
    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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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9-25 17:15
  • 签到天数: 276 天

    [LV.8]以坛为家I

    12
    发表于 2007-7-14 23:48 | 只看该作者
    死了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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