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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河北青年遭错杀案引发争论:有罪推定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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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8 11: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河北青年遭错杀案引发争论:有罪推定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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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18日,河南荥阳警方抓获一名可疑男子,经审讯该男子交代了曾在河北广平等地奸杀4名妇女的犯罪事实。1月19日,河北广平警方将这个名叫王书金的男子押回,之后押解其到石家庄市郊区作案现场指认时,却从受害者同事口中得知,王书金犯下的凶案,案发当年已被当地警方侦破,强奸杀人犯聂树斌10年前已被执行了死刑。 </P>

<>  观点一:公民蒙冤,有关机关不该沉默</P>

<>  (江西杨涛)聂树斌是否实施了强奸杀人的行为,王书金所称的其强奸并杀害的受害人与有关部门所认定的聂树斌杀害的人是否同一人,到现在我们仍然并不清楚,因为,广平警方在石家庄调查该案中遇到了“软阻力”。但是,我们还听到另一个声音。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回忆说,儿子的律师在一次会见儿子后告诉她,聂树斌已全部招认了,但他说是被殴打后受不了各种各样的审讯方法才招认的。之后,儿子什么时候被判的死刑,什么时候要执行,家里人没得到讯息,律师也没告诉过她。直到1995年4月28日,张焕枝的爱人赶到儿子被关押的监狱给他送点东西时,狱警却告诉他,聂树斌已被执行了死刑。是的,如果没有王书金的出现,聂树斌的案子早就尘埃落定,石家庄裕华公安分局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命案也都“破了”。但是,我们多么希望聂树斌的案子没有错,因为这毕竟关系到一个共和国公民的生命,也关系到国家司法机关的声誉。可是,王书金所说的到底是不是事实,谁来帮我们验证?原侦破聂树斌“强奸杀人”一案的石家庄警方、公诉机关、主审法院目前依然沉默,原因非常清楚:如果聂树斌的确是无辜的,那么,在这一案件办理中是否有不正常的现象就可能暴露,是否有刑讯逼供、玩忽职守就会昭然若揭。到时,有关人员不仅将会丢掉因为办理该案所获得的荣誉,甚至可能因此而负行政直至刑事责任。但是,我们仍然要问:办案人员和单位的荣誉难道还不如一个公民的生命重要吗?</P>

<P>  观点二:为“窦娥”洗冤必须修补制度漏洞</P>

<P>  (甘肃康劲)3月15日,在民间有“打假日”之俗称,没有想到这次的“打假”却面对的是一次曾经错判的死刑案,这起颇具讽刺意味的“当代窦娥冤”事件,使善良的人们为之落泪。不进行严厉的错案追究,不惩处冤案的制造者,天理难容。但是,假如仅仅追究当年具体办案人员的责任,不“打打”制度漏洞之“假”,又何以能够使更多的公民免于错杀、冤杀?该案有这样一个细节:据聂树斌的母亲回忆,律师在一次会见聂树斌后告诉她,聂已全部招认了,但他说是被殴打后受不了各种各样的审讯方法才招认的。她相信儿子这句话是真的。开完庭的时候,她要求见儿子一面,法官允许了,可刚一见面,儿子就大哭一声“妈……”法官又让法警将儿子带走了。可见,案件的疑点和冤情早在当时就已经暴露端倪。如果说,侦破和审理此案的司法人员的滥用职权、刑讯逼供、贪功近利、恣意妄为是他们草菅人命的个人原因,那么,死刑核准的程序性漏洞、案件监管的机制性疏漏、冤狱赔偿的制度性欠缺,则是这起冤案的总根源。假如,当时在审理聂树斌一案时,能够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核准,他被冤杀的可能性就会降低。过去,在司法审判中过分强调审判效率而忽视了公平,追究快审快判的结果,必然为冤假错案埋下体制性的隐患,其教训极为沉痛。加强对刑事审判案件的程序监督,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责任监管,完善人民员陪审制度,建立更具有操作性和人性化的冤案赔偿制度,都是我们法治建设上的薄弱环节。</P>

<P>  观点三:“有罪推定”的牺牲品</P>

<P>  (山西大丫山)无辜者已被执行死刑,真凶10年后才落网,这着实让人吃惊。聂树斌是1994年遭遇不幸的,律师称,他是在被殴打后受不了各种各样的审讯方法才招认的。笔者认为,正是当年的办案人员奉行“有罪推定”,对犯罪嫌疑人先入为主,信奉罪从供出,对被讯问人滥施刑讯逼供,“屈打成招”酿下了悲剧。“有罪推定”现象之所以屡屡发生,笔者以为,多与“办案指标”有关。多少年来,我国部分公安部门为了完成上级领导下达的“办案指标”,以办案多少作为考核或领取奖金的依据,无形中会使一些公安人员不讲职业道德,对嫌疑犯实施审讯逼供。显然,这种办案方式不但会危及部分无辜者,也会使人民J C的高大形象受损。值得庆幸的是,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显然,“无罪推定”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根据“无罪推定”,被告人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之前,在法律上推定其无罪。同样值得庆幸的是,目前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了“办案指标”的危害性,并在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类似“办案指标”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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