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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公布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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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3 10: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全国人大公布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附全文) </P>
<> </P>
<>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向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物权法草案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期间作为民法草案的第二编首次提请审议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了再次审议。这次广泛征求意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透明度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有益探索。

  已经三审的物权法草案,共5编20章268条。草案明确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和原则,并分别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还对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相邻关系、共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占有等作了规定。

  结合物权法草案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有关方面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征求意见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单位的意见,于2005年8月20日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各地人民群众可以将意见分别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或者通过中国人大网站(www.npc.gov.cn)提出意见。

  同时,全国人**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和各方面人士的意见。中央和省级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将组织刊播讨论物权法草案的文章,并报道讨论情况和意见。

  为配合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同时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单行本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的《物权法(草案)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十五章 居住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 章留置权

  第五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附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条 物权应当公示。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的义务。

  第七条 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八条 其他法律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权属证书、合同书、法院判决或者征收决定以及标明不动产位置、面积等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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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2-5-25 14:12
  • 签到天数: 7 天

    [LV.3]偶尔看看II

    2
    发表于 2005-7-13 10:45 | 只看该作者
    又多了个要学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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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05-7-13 10:56 | 只看该作者

    全国人大公布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附全文)-->诺亚转移

    见鬼噶多字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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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3-2-9 22:00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4
    发表于 2005-7-13 12:25 | 只看该作者
    晕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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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05-7-13 12:30 | 只看该作者
    我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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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9-9 16:50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6
    发表于 2005-7-13 16:48 | 只看该作者
    噶多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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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1-7 15:54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7
    发表于 2005-7-13 18:13 | 只看该作者
    看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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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4-25 18:28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8
    发表于 2005-7-13 18:20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就不要发了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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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2-11-20 13:45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9
    发表于 2005-7-13 18:29 | 只看该作者
    看了 半天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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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
    发表于 2005-7-13 18:3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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